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指出,“新解释”中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主要阐述了“两个部分”的分别对待问题。第一个“部分”,系指当事人对裁决中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说,裁决书如果载明数项乃至数十项裁决事项,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裁决书中所有的裁决事项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个“部分”,系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出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说,在群体性劳动争议中,由于人数众多,甚至多达几百人,一旦劳动争议裁决后,有人服从,有人不服从,考虑到执行的及时性,“新解释”对服从或不服从人群,采用分别对待,予以不同的处理。这样做充分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