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增加诉讼请求,拿劳动者请求的加班费来说,劳动者既可能增加加班时间,也可能增加加班费计时报酬,这些新诉求与劳动者仲裁时提出的加班费申请具有相关性和不可分性,此时合并审理既节省诉讼资源,也提高了效率,增加了判案准确性。而在一审或二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新增诉求,在原来劳动仲裁时并未提及,比如: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时只提出加班费请求,但参加一审时,劳动者又提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索要经济赔偿金的诉求,这两个诉求隶属于两个不同的劳动争议标的,虽有相关性,但没有不可分性,新诉求一审如果受理,就有悖“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了。
夏湧律师认为,最高院将新增诉求“一分为二”的方法,解决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既体现了科学性,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