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3:明确管辖权易引发“抢跑道”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04-08 11:46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施行将近百日,特邀律师为您解读部分条款。

“新解释”第四条主要是明确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说,这样的做法在程序上是完全正确的,但对异地打劳动争议官司的用人单位或职工来说,一旦仲裁裁决下来,有的职工或用人单位为节约打官司成本,即便劳动仲裁裁决有利于己方,但为了起诉或上诉时不去异地打官司,往往会“抢跑道”——抢先在自己所在地起诉或上诉,以此抢得受理的优先权。如果对方未起诉或上诉,则考虑届时撤诉;如果对方起诉或上诉,由于“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官司势必移交到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开打。


夏湧律师认为,虽然这一规定有可能使异地劳动争议案发生“抢跑道”事件,增加案件的受理量,但厘清了程序,也就避免了异地官司中可能存在的诉讼机构之间的“太极拳”。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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