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蔡蕴华律师解读时好评不断。她认为,本条规定将三种不具备正常运营的企业情形列入,防止这些“黑店”使用劳动者后,产生拖欠工资、不缴社保费、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等情形出现时,可以追索出资人责任。她说,“这就叫‘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非常高明的制约。”
解读10:“黑店”用工,出资人脱不了干系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施行将近百日,特邀律师为您解读部分条款。
“新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蔡蕴华律师解读时好评不断。她认为,本条规定将三种不具备正常运营的企业情形列入,防止这些“黑店”使用劳动者后,产生拖欠工资、不缴社保费、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等情形出现时,可以追索出资人责任。她说,“这就叫‘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非常高明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