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往,用人单位招用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律虽然规定原用人单位可以追索其损失,但鲜有对簿公堂的。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认为,“新解释”二十七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将新的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以追索其赔偿责任。而对于新的用人单位来说,在录用职工时将会变得更谨慎,对职工的背景调查将逐渐流行起来。
该规定还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列入条款中,这就对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谋“恶意跳槽”、“私下打工”、“暗中泄密”、“里外勾结”等行为,起到了制约、警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