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8:未解除合同去应聘,新东家也要担责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04-09 09:40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施行将近百日,特邀律师为您解读部分条款。

以往,用人单位招用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律虽然规定原用人单位可以追索其损失,但鲜有对簿公堂的。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认为,“新解释”二十七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将新的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以追索其赔偿责任。而对于新的用人单位来说,在录用职工时将会变得更谨慎,对职工的背景调查将逐渐流行起来。


该规定还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列入条款中,这就对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谋“恶意跳槽”、“私下打工”、“暗中泄密”、“里外勾结”等行为,起到了制约、警示的作用。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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