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解释”第二十六条对企业分立合并前后的劳动争议,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承续原则,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而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为了事有落实,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蔡蕴华律师说,为了防止出现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接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新解释”规定,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将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均列为并排被告,如此也就避免了分立单位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形。
解读7:企业分立合并,劳动争议有规可循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施行将近百日,特邀律师为您解读部分条款。
“新解释”第二十六条对企业分立合并前后的劳动争议,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承续原则,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而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为了事有落实,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蔡蕴华律师说,为了防止出现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接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新解释”规定,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将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均列为并排被告,如此也就避免了分立单位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