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9:发包方、承包方共同担责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04-09 10:25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施行将近百日,特邀律师为您解读部分条款。

“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对此规定点赞。他认为,多年来,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分包,发生劳动争议或小老板“走路”,或关系错综复杂,找不到用人单位始终是痼疾,如果把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列为当事人,那么,劳动者就不怕找不到苦主了。


夏湧律师还认为,近年来,为了治理建筑业这个痼疾,有些劳动法专家提出不能转包、分包,事实上,建筑业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包打天下,都需要社会性的分工合作,有了这一条规定托底,以后无论如何层层转包、分包,哪怕小老板逃掉,发包方肯定跑不掉。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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