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案例中发挥调解优势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嘉宝 发布时间:2021-04-14 12:42

摘要: 因为这种情况的特殊性,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对于当事双方都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疫情对于劳企双方都是“不可抗力”。在疫情期间,不少企业的发展受到严峻挑战,部分职工权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由此可能对劳动关系产生深远影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用活协商、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合同履约、劳企关系等纠纷显得更加重要。


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


据阮晓吉介绍,该案例中,在相关法律及政策参考条目上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等。


其中,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劳动关系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可以看到,该案例一个关键点在于,小兰无法返岗的特殊状况确实是受到疫情防控政策影响导致的,但比较特殊的是,小兰的出行是因私出国,而且耽搁的时间较长。在这些政策文件中,对这种特殊情况没有具体列明。”阮晓吉表示,也因为这种情况的特殊性,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对于当事双方都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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