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十大“军规”用人单位不可触犯:试用期考核需合理合法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10-13 17:04

摘要: 本期劳权周刊特邀的上海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交通大学特聘专家徐仁华进行答疑。

读者刘文莉:她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化妆品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她进行了技能培训。


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对她说,经过考核,由于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她搞不懂:所谓考核,事先没有与她说明,考核过程、考核内容她也不知道,企业凭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吗?


徐仁华: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职工到底符合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该明确其要求和规定,如果有考核,其整个过程需公平公开公正,只有这样,方可施行。企业仅凭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试用期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试用期十大“军规”用人单位不可触...

试用期十大“军规”用人单位不可触...

试用期十大“军规”用人单位不可触...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