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十大“军规”用人单位不可触犯: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违法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10-13 16:33

摘要: 本期劳权周刊特邀的上海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交通大学特聘专家徐仁华进行答疑。

网名“工地王老五”来电:他是学建筑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刚进工地时,单位就向他发放了工作衣、安全帽等劳防用品,但却要向他收取500元押金。他不愿意。工地负责人说,企业给他的东西,都是花钱买来的。如果他不告而别,岂不是企业损失?所以必须付押金。


他十分气愤也很无奈,就想问问,企业能这么干吗?


徐仁华:无论是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工装服、体检费,还是扣押身份证,这些做法都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法律是严格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不利后果。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工地这类用工流失率较高的地方,既为了制约职工流动,也为了节约正常招聘所支出的成本,会采取扣押证件、收取押金等过激做法,不管企业出发点如何,上述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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