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梁枫对记者表示,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未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限额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和签约主动权,强行和劳动者约定较低的经济补偿及过高的违约金。
“法律虽然无法对上述标准进行统一规定,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视而不见。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一般都会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对当事人约定的不合理的补偿金数额,特别是劳动者过重的违约责任进行适当干预、纠偏,而非简单地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裁判。”毛希彤说。
不过,毛希彤也建议,司法解释应进一步对如何判断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失衡,以及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所需考量的要素、判断标准等进行规定。一方面为法院审理上述纠纷时提供司法裁量基准,另一方面也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时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