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的工作举措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
发布会介绍,今年1月至11月,上海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合同纠纷21743件,同比上升64.79%。其中,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纠纷占比达到63.5%,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这类案件呈现当事人复合诉请增多、群体性纠纷明显增多、新类型新情况不断涌现等特点,具体表现为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赔偿金等多重诉请叠加,群体性纠纷多集中在餐饮行业、零售批发行业、人力资源行业等中小微企业领域,新业态用工中算法规则产生的劳动者用工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类型问题引发关切,等等。
本期我们邀请到沪上几位劳动法专家对上海高院发布的5则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解读。
案例4:试用期考核总是“不合格”?
徐某与某人才公司签订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后该人才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以徐某在劳动期间存在违纪行为、遭到客户投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11月15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某人才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后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用人单位某人才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徐某存在违纪行为、遭客户投诉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随意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判决某人才公司与徐某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徐某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一审判决后,徐某与某人才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点评人:上海市企业联合会雇主部副部长 宋靖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现实中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薪资待遇较低做文章,应聘者最后总是被判“不合格”,还没转正就被辞退,而这些单位也堂而皇之地一直使用廉价劳动力。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随时解除不等于随便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案判决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者恢复期工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和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