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丨当事人均否认,总经理坚持以职场性骚扰为由开除男员工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4-05-10 17:25

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首次将禁止性骚扰规定在人格权编中,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及民事责任。

■事件回顾


江先生是上海一家连锁品牌湘菜馆的员工,岗位是实习店长。一直以来兢兢业业为门店服务的江先生,一心期待着领导能够将自己的付出看在眼里,自己有朝一日能升为店长。


但让江先生未曾料想到的是,4月21日,总经理说看到他在店门口摸了女员工的脸,进而表示这是职场性骚扰要开除他,江先生连连否认。随后,两人找到该女员工对质,该女员工也说没有这回事,但是总经理坚持将他开除,说这是“职场性骚扰”,且不肯给任何书面凭证。“这简直就是强行给我‘安罪名’‘扣帽子’,子虚乌有的事情,这是违法辞退!”江先生愤愤不平。


据江先生回忆,自己和该女同事只是平日关系较为亲近,但没有超出同事以外的关系,“更别说什么骚扰了”!此外,他表示虽然自己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从来没有把合同给他过,“签完就被公司收回去了,没有留一份给我。”


■网友声音


对于职场性骚扰及上述案例,网友们纷纷参与讨论,表达自己的观点。


有网友表示,既然当事人双方都否认存在“摸脸”行为,除非总经理能证明女方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选择不发声,否则就是在污蔑当事人江先生。“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网友评论道。


还有网友提出疑问:即使存在“摸脸”行为,如果受到骚扰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诉求,总经理是否有权以此为由单方面开除男员工?


也有网友提醒大家,在职场上得多留一份心眼,以防掉入别人设计的“坑”中。“这事儿也告诉我们,同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很有必要,若走得太近,说不准就会有人拿来做文章。”


■专家观点


有关职场性骚扰的话题经久不息,但性骚扰行为的界定在实际中一直较难判定。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首次将禁止性骚扰规定在人格权编中,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及民事责任: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职场性骚扰就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到的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


具体来说,职场性骚扰有以下特点:1.骚扰者实施了与性有关的行为;2.在职场上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实施;3.违背受害员工的意愿。而上述案例中,有评论人士指出,双方当事人对“摸脸”一事都予以否定,只有非当事人——总经理一人声称存在职场性骚扰,且没有监控、录音、录像等证据的佐证,因此事实是否存在有待考究,开除男员工或涉嫌违法解除。


职场人尤其是女性,在工作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屡见不鲜。营造一个安全、公平、公正的职场环境,让每一位职场人都能在工作中发挥自己的才华和潜力,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但需注意,职场性骚扰不是可以拿来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利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性骚扰防范措施,在企业内部形成共同抵制性骚扰的整体合力才是用人单位应该着力的地方。


整理朱兰英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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