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先生问:我和朋友同时被两家单位录用,且都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因为种种原因,我和朋友都被各自单位“炒”了,他拿到了赔偿款,而我却没有,是不是我们单位违法了?
答:不一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如果你所在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而你的朋友,之所以拿到了经济补偿,可能是因为他所在的企业单方面提出解除,或双方是协商解除等。你们之间的差别,可能就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种理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