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李问:两年多前,我与一家劳务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去A公司做厂务工作,合同期两年,试用期两个月。今年,合同到期,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公司说,和A公司的合作结束了,让我转去B公司上班,合同还是两年一签,其中试用期依旧是两个月,我听说派遣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公司再跟我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您在此前与劳务派遣公司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过试用期,公司对你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应有一定的了解。虽然,此后将被派遣至不同的公司工作,但你的实际用人单位并没有改变,因此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确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