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们常说,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不要怂,要积极维权。但仅有维权的意识还不够,还要知道怎么有效维权,其中,各项权益的维权时效就是不可不知的关键。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的可能。权益的维护也会“过时不候”。
案例重现
姜某于2006年3月入职某客运公司,从事出租车客运工作,该客运公司与姜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将书面的合同交予姜某。2010年7月1日,该客运公司与姜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姜某在职期间,客运公司一直未给姜某缴纳社保。为补缴社保,姜某多次向该客运公司请求确认双方自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以未查到姜某的员工信息为由拒绝确认劳动关系。
姜某于2022年2月11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于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姜某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驳回了姜某的仲裁申请。
【法律指引】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
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第四条(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对于超过一年时效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认为不受时效限制。因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有别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之诉等,其本身只是对于一段法律关系的确认,不具有给付内容,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不属于实体法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