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鉴定职业病,岗位却早已消失……——金属制品厂司炉工的维权之路缘何如此艰难丨律师解析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4-09-18 11:15

摘要: 金属制品厂司炉工的维权之路缘何如此艰难?

在实际工作中,职业病的发现往往滞后于实际发生时间,这使得很多职场人在意识到健康问题时,为时已晚。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岗位迭代速度加快,很多传统的有毒有害岗位正在被淘汰,这就导致了许多劳动者在面临职业病风险时,取证困难、维权无门。


本报最近接到一起投诉,当事人的体检报告出现异常想要鉴定职业病时,离开原岗位已有十余年,甚至原来的岗位已经消失,无从取证。


律师解析


姚龙根想要鉴定职业病时,却已离开原岗位十余年,甚至发现原工种都已消失。在认定工伤无果、通过仲裁维权被告知超过时效等之后,他是否无路可走?记者就此采访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张烨石律师,帮助厘清本案个中法律关系。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是职业病认定重要参考


“诊断、鉴定职业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张烨石律师指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因此,如果姚先生无法提供当时环境的灰尘样本,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鉴定机构也可以对当时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张律师补充道。


同时,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并与工作中接触的危害因素有因果关系,且接触的危害因素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才算职业病。我国法定职业病有10类132种,其中包括: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2.职业性皮肤病,9种;3.职业性眼病,3种;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7.职业性放射性,11种;8.职业性传染病,5种;9.职业性肿瘤,11种;10.其他职业病,3种。


若离职或退休后鉴定为职业病

仍可申请工伤认定


职业病的症状通常具有滞后性,若症状显现时劳动者已经离岗或该岗位已经不存在,是否意味着劳动者无法证明其职业病与原单位有关?


对此,张律师解释道,根据法律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1.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因此,即使劳动者已经离职或退休,但若其之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又被诊断为职业病,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不会因此否认职业病与原单位、原工作岗位的关联性。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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