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近年底,带薪年休假相关的话题再度成为热门。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至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日前,供职于宝山区杨行镇社会综治协管服务社的赵先生到本报求助称,他和用人单位就带薪年休假天数问题发生争议,他认为自己工龄已超过20年,可以申请15天年休假,单位却认为其工作年限还未到20年,只批准他申请10天的年休假。双方就这5天的假期各执一词,无奈之下,赵先生找到了本报信访室投诉。
延伸阅读
换工作了,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新职工入职当年,可否请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能单方决定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