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松江区人社局执法科接到劳动者张某投诉,反映其曾任职的某科技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赴企业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张某于2025年9月底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前已将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全部休完。公司在核算其离职的工资时,认为其多休了年休假,遂将多休天数的工资报酬从张某的9月工资中扣除。张某对公司的扣款行为提出异议,但未得到公司认可,无奈之下选择投诉维权。查清事实后,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开展了专项普法宣传,明确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员工已休完当年年休假而后离职的情况,用人单位无权扣回“多休”天数的工资。经宣传教育,公司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主动联系张某,补发了扣减的工资差额。该起劳动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综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者提前休完年度带薪年休假后离职,用人单位能否追回“多休”部分的工资报酬。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未安排满年休假时需支付折算工资的义务,以及如何折算年休假的方法,并禁止用人单位“扣”回职工多休的年休假天数。因此,公司的扣款行为已违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年休假管理需兼顾合规性与人性化,企业应通过制度完善降低纠纷风险。为减少因员工中途离职可能产生的年休假“超支”成本,建议企业年初结合生产经营计划与员工需求,统筹规划年休假安排,引导员工分批休假等方式,并可在员工申请提前休完全年年假时,进行必要的沟通与提示。
劳动者在享受年休假权利时,也应做好合理规划,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规划年度休假时,特别是计划提前休完全年假期时,可结合自身职业规划,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沟通,了解公司政策与工资核算方式。妥善保管劳动合同、休假申请审批记录等凭证,若遇到工资被克扣、年休假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及时通过协商、投诉等合法途径维权。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其核算等应严格依法进行。企业通过加强制度合规性预防风险,员工通过明确权利与理性规划保障利益,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文/王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