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劳动者最核心的劳动权益,也是企业用工管理中风险最为密集的领域之一。日前,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本文围绕修订版的《办法》核心条款,梳理出两条清晰的合规主线:一条关乎工资支付的“刚性底线”,另一条关乎实务中极易误判的几个方面,供用人单位对照参考。
工资支付有四条法律红线
《办法》在多个条款中为工资支付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企业必须在以下四个关键环节守住底线。
离职工资的结清时点,是第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雷区。《办法》第七条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从其约定。现实中,不少企业习惯将离职员工的工资顺延至下一个发薪日发放,这与“一次性付清”的法定要求存在偏差。办妥离职手续即应结清,是硬性规定,而非可选项。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是第二个高频争议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交通补贴、餐补、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项目。具体确定顺序为:劳动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而从集体合同,两者均无约定的,按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的70%计算。无论按何种方式确定,计算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则清晰但极易在实务中被算错,企业需格外审慎。
关于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要求,《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1个月内支付,同时应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劳动者。本次修订取消了报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但程序简化不等于要求降低,协商一致和告知义务依然是刚性的。
违法支付工资的赔偿责任,《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有明确: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人社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还需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一罚则力度不可小觑。
实务操作注意三个误区
除了上述刚性红线,《办法》中还有几处条款在实务中容易被误读或误判。
关于违纪降薪的合法性,企业常常陷入误区。薪资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调整薪资涉及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办法》第十七条虽提及劳动者违纪可降低工资,但降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可单方降薪?上海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是:原则上不能。薪酬调整仍需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违法变更。
恢复劳动关系后工资补发的起算时点,是另一个容易产生偏差的地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原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标准为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双方有责任则按比例承担。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指出补发应从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算。两者存在差异,需注意的是,上海实践中一般从申请调解、仲裁、诉讼之日起算,企业应避免因误判而扩大损失。
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同样需要准确理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约定支付工资;超过1个周期的,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新约定支付,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疫情期间这一条款备受关注,上海始终严格执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规定。企业面对停工停产,应依规操作,勿在最低标准上心存侥幸。
文/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