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上班路上,我为躲避一辆货车摔进沟里,造成半月板损伤,休了一百多天病假,病假工资少得可怜,一个月只有1300元,无奈之下离职,离职理由又被公司写为个人原因,导致我现在失业金也拿不到,维权过程非常被动……”9月22日,从事保安工作的陈渊向本报记者反映他的遭遇。本刊特邀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亦团律师,以陈渊遭遇为样本,解剖分析他的劳动权益是如何一步步失守的。
第一道失守
劳动合同全空白
避坑:空白合同莫乱签,劳动合同及时要
2021年,从北方来上海闯荡的陈渊,入职某保安服务公司后,被公司派往某重工公司任保安。保安公司与陈渊的劳动合同每年一签,签字时,摆在他面前的劳动合同无一例外均为空白合同,薪资、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信息全无,陈渊多次对此提出异议,但公司对此不予解释,只是催促他签字。多轮拉锯战后,为了保住工作饭碗,陈渊只好照做。待陈渊在空白合同签好字,公司便把合同收走不再返还。5年多来,他从未拿到过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
在后续工作中,陈渊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2021年6月和7月的社保,向人社部门投诉,要求责令企业补缴。但他因拿不出劳动合同证明其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人社部门碰了壁。无奈之下,他又找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索要劳动合同。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陈渊顺利拿到了属于他的劳动合同,但新的问题又随之而来——字确实是他签的,合同内容却与之前完全不同。“我签字的时候拍过照片的,这么多年来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怎么企业给我的两份合同,一份签了两年,另一份直接签了三年?”
陈渊还表示,他拿到劳动合同后,再次向人社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人社部门对此答复称,企业愿意为其补缴社保。“企业答应得很好,却一直没动静。前段时间我忍不住又去问了,企业直接反水,矢口否认曾答应过这件事。”今年已经59岁的他惆怅地表示,企业不给他足额按时缴纳社保,他到时候都没有办法顺利办理退休。
律师观点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无疑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为重要的证据,同时也是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必要资料,所以签署劳动合同后及时地索要书面劳动合同文本。另外,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核心的条款,比如工作单位名称、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必须要求具体明确,与双方协商的结果保持一致,不能签署空白劳动合同,否则对后续维权十分不利。案例中的陈先生,就是因为签署的空白合同,而且手头没有合同文本,所以维权时遇到了重重困难,即使后来通过劳动监察拿到了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文本内容由公司单方进行了填充,没有相反的证据,其内容也会认为合法有效。
第二道失守
路遇车祸私了
避坑: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责才可报工伤
2025年6月15日晚上6时许,走在上班必经小路上的陈渊,因躲避一辆轿车,不慎掉入路边水沟。当时觉得并无大碍的他没有报警,仅休息了几分钟,便艰难爬起来坚持到岗上班。“上班后,腿部越来越痛,坐下也不能缓解,我在第二天一早就和队长请假去医院挂了急诊。”陈渊说,经医院诊断,这一摔导致其半月板和韧带损伤,需要立即手术治疗。但他迫于经济压力,选择保守治疗,在医院治疗两天后出院回出租屋静养。
躺在床上养伤的陈渊,越想越气不过,决定报警找到涉事司机讨个说法。经协商,轿车司机愿意赔付他一笔人道主义赔偿金。陈渊说,他当时对法律知识并不了解,根本不知道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直接会影响到他工伤认定,拿了钱便没多想。后续经朋友提醒,他才向交管部门提出了复核申请,但为时已晚,被告知已过最后申诉期限,无法申诉。因此,他本可以尝试申请的工伤认定,彻底对他关上了大门。
律师观点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报警。如果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用人单位拒绝申报的,个人可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申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由于陈先生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道失守
不满公司待遇自行离职
避坑:离职原因填错,补偿金失业金全“泡汤”
陈渊出车祸后,医院为其开具了从2025年6月15日至2025年11月24日共计163天的病假。当他把医院的病假单交给队长朱甸时,朱队长毫不客气地告诉他,休病假期间,给你三四天工资,也就是七八百块钱了不起了。“我觉得这是毫无道理的,我确实因为车祸动不了了,又不是说偷懒不上班。”陈渊说,他后来又多次找到队长协商,最终公司答应扣除社保后,每个月给付病假工资为1380元。这一实发工资,比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低了1360元。
病假结束后,陈渊忍着腿疼一边返岗工作,一边继续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发放足额病假工资等诉求,但公司并未予以重视。对此,陈渊只能求助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我只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公司却认为我在搞事情,时不时给我穿小鞋。”他说,还有一位因病住院的同事和他有相似的遭遇,找到公司讨说法时,被朱队长警告“你还想不想干了”。“同事和公司只有几千元钱的纠纷,为了保住工作只好不了了之。”
时间来到今年夏天,时不时被朱队长穿小鞋的他决定从公司离职。本可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多种企业原因离职的他,在办理退工单时,又被保安公司“摆了一道”,离职原因被公司写成了“个人原因”。他说,这张退工单公司从来没有给过他,他也没有在上面签任何名字就生效了。更令他愤怒的是,因为“个人原因”这四个字,他的失业金也化为了泡影。
律师观点
陈先生如果无法认定为工伤,则其受伤期间只能享受病假待遇,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即受伤期间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获得病假工资而非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80%,从公司发放的病假工资来看,确实低于法律规定标准,陈先生可以要求公司补足病假工资差额。
不过有点遗憾的是,陈先生退工单上的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就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金,而且因为是个人原因离职也无法领取失业金。只有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病假工资,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经催告后仍然拒绝改正,存在主观恶意的,劳动者据此作出解除的,才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版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