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丨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公司称需降薪20%,“工资打八折”要求合法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庄从周 发布时间:2026-11-02 13:24

摘要: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变相降低原待遇条件。

劳动者本想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没想到企业给出条件——降薪20%,否则不签。面对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办?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魏女士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在第二份合同到期之前,魏女士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此时公司表示,签“无固定”可以,前提是工资调整为原来的80%,魏女士拒绝降薪,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径直出具《通知书》,终止了与魏女士的劳动合同。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劳动者19.6万元


在公司终止与魏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经过劳动仲裁,魏女士不服仲裁结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魏女士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公司则辩称,双方经过协商,未能就续签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内遵纪守法,完成工作任务,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拒绝。本案中,公司虽表示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以原工资待遇80%作为条件,系恶意增设缔约门槛、变相规避法定强制缔约义务,后公司以魏女士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悖诚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上海二中院判决,公司向魏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万元。


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是薪酬“打折”的理由


审理此案的上海二中院法官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法定排除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合同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履职期间遵守规章制度、正常完成工作任务,有权依法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具有法定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该请求。


此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变相降低原待遇条件。《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义务。但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其赋予劳动者单方强制缔约权,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维护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从而充分保障劳动者就业权。若允许用人单位通过降低劳动待遇抬高续签门槛,故意制造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表象,从而规避上述法律责任,则明显有违该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初衷。


魏女士所涉案子中,公司以降薪作为续签前提,属于恶意增设缔约门槛、变相规避法定强制缔约义务,魏女士有权拒绝降薪条件,但这并不代表其主动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据此以合同期满、魏女士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掌握着生产资料、劳动条件和就业机会,难免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缩短合同期限,掌握用工灵活性。而大多数劳动者由于缺乏足够的谈判议价能力,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家庭稳定的经济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单元。”强制缔约制度的设立,正是法律为劳动者提供的一道底线保护,使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拥有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底气,从而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质公平正义。


文/庄从周


责任编辑:王枫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热线实录丨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

“三无”劳动者的维权困境如何破

视点丨劳动合同缺乏必要条款,是否...

首页

顶部